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第2条,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5]344号第四条: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76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2元。
不收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第2条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5]344号第四条: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76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2元。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审批表 | 1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2 | 申请书 | 1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3 | 部队档案 | 1 份 | 0 份 | ||||||
4 | 退伍证 | 1 份 | 0 份 | ||||||
5 | 照片2寸蓝底 | 2 份 | 0 份 | ||||||
6 | 立功受奖证件 | 1 份 | 0 份 | ||||||
7 |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 1 份 | 1 份 | ||||||
8 |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1 份 | 0 份 | ||||||
9 | 乡镇审核意见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