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5]344号第一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15]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不收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5]344号第一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15]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申请书 | 1 份 | 0 份 | ||||||
2 | 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证书及复印件3份 | 1 份 | 3 份 | ||||||
3 |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3份 | 0 份 | 3 份 | ||||||
4 | 照片2寸蓝底4张 | 4 份 | 0 份 | ||||||
5 | 审批表 | 1 份 | 0 份 | ||||||
6 | 乡镇审核意见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