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部分,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不收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部分,第十一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申请书 | 1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2 | 河南省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 0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3 | 审批表 | 1 份 | 0 份 | ||||||
4 | 身份证、户口本及主页复印件各1份 | 0 份 | 1 份 | ||||||
5 | 1寸照片 | 2 份 | 0 份 | ||||||
6 | 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存折 | 1 份 | 0 份 | ||||||
7 | 乡(镇)民政所入户调查报告 | 1 份 | 0 份 | ||||||
8 | 病史资料或残疾证 | 0 份 | 1 份 | ||||||
9 | 村民代表民主评议表、张榜公示村出具意见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