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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实施机关: 淮阳县各乡镇民政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部分,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不收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部分,第十一条。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申请书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范本预览
2 河南省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0 份 0 份 空表下载 范本预览
3 审批表 1 份 0 份
4 身份证、户口本及主页复印件各1份 0 份 1 份
5 1寸照片 2 份 0 份
6 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存折 1 份 0 份
7 乡(镇)民政所入户调查报告 1 份 0 份
8 病史资料或残疾证 0 份 1 份
9 村民代表民主评议表、张榜公示村出具意见 1 份 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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