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4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8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7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男、女单照片 | 2 份 | 0 份 | ||||||
2 | 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 | 0 份 | 1 份 | ||||||
3 | 离婚协议书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