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不收费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 0 份 | 1 份 | ||||||
2 | 无名氏,由公安机关出具一份证明 | 1 份 | 0 份 | ||||||
3 | 照片 | 1 份 | 0 份 | ||||||
4 | 无证件的,落实家庭住址信息后登记 | 1 份 | 0 份 | ||||||
5 | 申请书 | 1 份 | 0 份 | ||||||
6 | 审批表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