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简化年度检查的办容。”第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不收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 0 份 | 3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教育类、卫生类、体育类、劳动类的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 0 份 | 3 份 | ||||||
3 | 学校、医院、养老护理院等人员密集单位必须提交2015年消防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相关材料 | 3 份 | 0 份 | ||||||
4 |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0 份 | 3 份 | 空表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