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2、按要求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部颁标准;
4、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非外资控股企业。
不收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英公章、胶皮英负责首长之官英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英火英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1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
2 |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0 份 | 1 份 |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