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需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材料 | 1 份 | 0 份 | ||||||
2 | 公安机关收缴死亡居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和居民身份证 | 1 份 | 0 份 | ||||||
3 | 需提供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其中定居港、澳的,需提供《前往港澳通行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 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证(或移民证)或《注销户口通知书》,不发《户口迁移证》,收缴定居人《居民户口簿》内页和居民身份 | 1 份 | 0 份 | ||||||
4 | 需提供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 1 份 | 0 份 | ||||||
5 | 公安机关收缴失踪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和居民身份证 | 1 份 | 0 份 | ||||||
6 | 需提供《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征兵机关提交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 | 1 份 | 0 份 | ||||||
7 | 公安机关收缴入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