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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实施机关: 淮阳县各乡镇社保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豫人社农保{2012}8号文件第六章第四十八条,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乡镇)服务所在审核其参保资格的同时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于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不收费


豫人社农保{2012}8号文件第六章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一节 待遇申请与待遇确定
第四十五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按月(或季、半年)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或季、半年)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交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提醒参保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10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协办员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提供的下月(或季、半年)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后,应进行公示,并逐一通知当事人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四十六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附表十三,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待遇领取资格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附表十八,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滞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从到龄次月起计发待遇。
第四十八条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乡镇)服务所在审核其参保资格的同时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于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第四十九条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按标准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同时,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五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有关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节 待遇发放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根据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明细表》(附表十九),同时编制《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四),报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城乡居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 城乡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不迟于当月25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向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传送回盘,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发放失败的注明失败原因。每月月末前,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发放失败的情况查明原因,进行变更。每月月底前指定银行将发放失败资金退回基金账户。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上次发放失败人员次月进行补发。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暂停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办理......
第三节 死亡待遇结算
......
第四节 领取资格认证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可采用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公示、数码照片识别、指纹认证等多种方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可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有关户口注销和死亡殡葬等信息。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1 份 1 份 空表下载
2 《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 1 份 1 份 空表下载
3 《参保登记表》 1 份 1 份 空表下载
4 《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1 份 1 份 空表下载
5 《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计划明细表》 1 份 1 份 空表下载
6 参保人员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0 份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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