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收费
二.《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住院病历1份、医疗费用汇总单1份、每日清单、住院证1份、出院证1份、诊断证明1份、发票原件1份 | 1 份 | 0 份 | ||||||
2 |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工伤鉴定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1份、火化证明1份、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1份 | 0 份 | 1 份 | ||||||
3 | 工伤(亡)认定书1份、火化证明1份、户口注销证明1份,被供养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安生存证明1份、民政证明1份、一寸照片2张 | 1 份 | 0 份 | ||||||
4 | 小工伤确认表1份、小工伤待遇审批表3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书面申请1份、证人证言2人、医疗票据原件1份、门诊病历1份 | 1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