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章第八条: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二)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未向本市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或者虽向本市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但持续居住未满半年以上的,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参加本市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需由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
(五)单位申请的,须持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六)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地完整的;
3、煽动民族分裂的;
4、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