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
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不收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 0份 | 0份 | ||||||
2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批复材料 | 0份 | 0份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0份 | 0份 | ||||||
4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 0份 | 0份 | ||||||
5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在线监测报告 | 0份 | 0份 | ||||||
6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 0份 | 0份 | ||||||
7 | 营业执照 | 0份 | 0份 | ||||||
8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0份 | 0份 | ||||||
9 | 职称证书 | 0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