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施放单位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
3、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
4、施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5、施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不收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报表 | 1份 | 0份 | ||||||
2 | 施放气球资质证 | 0份 | 1份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0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