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报备材料包括:1.向社会公开方式复印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对第1、2项材料、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3、4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三、《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四、《河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豫水办保〔2017〕33号):生产建设单位在按要求提供报备材料的同时,要将提交的报备材料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1份 | 0份 | ||||||
2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1份 | 0份 | ||||||
3 | 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1份 | 0份 | ||||||
4 | 向社会公开方式 | 1份 | 0份 | ||||||
5 |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