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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实施机关: 区水利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不收费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4、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表 1份 1份
2 施工图供图协议 1份 1份
3 阶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名称 1份 1份
4 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份 1份
5 施工准备及移民征地审批手续 1份 1份
6 主要设备与材料已落实来源证明 1份 1份
7 质量安全监督书 1份 1份
8 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1份 0份
9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1份 1份
10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1份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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