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不收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1份 | 0份 | ||||||
2 | 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 1份 | 0份 | ||||||
3 |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文件 | 1份 | 0份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