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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
实施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淮阳区支行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不收费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份 0份
2 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份 1份
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份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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