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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变更(使用维护管理单...
实施机关: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3.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期限到期或发生变更情形的,需重新备案登记。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委托书 1份 1份
2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申请表 1份 1份
3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份 1份
4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份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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