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不收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申请 | 1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