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至少将1名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1名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不收费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劳动合同 | 1份 | 1份 | ||||||
2 | 残疾职工就业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查询单 | 1份 | 0份 | ||||||
3 | 毕业证书 | 0份 | 1份 | ||||||
4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 1份 | 0份 | ||||||
5 | 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就业年度参保情况证明材料 | 1份 | 0份 | ||||||
6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承诺书 | 1份 | 0份 | ||||||
7 | 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 | 1份 | 0份 | ||||||
8 | 劳务派遣协议 | 0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