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场所平面布置图:(四)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五)消防安全制度;(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消防安全制度 | 0份 | 0份 | ||||||
2 | 营业执照 | 0份 | 0份 | ||||||
3 | 场所平面布置图 | 0份 | 0份 | ||||||
4 | 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0份 | 0份 | ||||||
5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0份 | 0份 | ||||||
6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0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