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办电材料齐全、材料格式符合要求,电气设计符合国家、地方技术要求。其中,办电资料如下:
1.主体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军队或武警出具的办理用电业务的证明(复印件)。
2.产权证明:包括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法律文书、产权合法证明(复印件);农村地区可提供村委会及以上出具的产权证明(原件)。
《国网营销部关于印发变更用电及低压居民新装(增容)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营销营业〔2017〕40号)第四十六条 用户申请减容恢复应注意以下事项:
(二)用户提出恢复用电容量的时间是否超过二年,超过二年应按新装或增容办理;
(三)用户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主体的其他用电地址是否存在欠费,如有欠费则应给予提示。
不收费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二十三条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委托书授权 | 1份 | 0份 | ||||||
2 | 主体证明 | 0份 | 1份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1份 | 0份 | ||||||
4 | 身份证明 | 0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