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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
实施机关: 区供电公司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办电材料齐全、材料格式符合要求,电气设计符合国家、地方技术要求。其中,办电资料如下:
主体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军队或武警出具的办理用电业务的证明(复印件)。
《国网营销部关于印发变更用电及低压居民新装(增容)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营销营业〔2017〕40号)第五十七条 受理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二)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
(三)申请暂停用电,每次应不少于十五天,每一日历年内暂停时间累计不超过六个月,次数不受限制。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的,则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四)当年内暂停累计期满六个月后,如需继续停用的,可申请减容,减容期限不受限制;
(五)自设备加封之日起,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如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六)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申办暂停的,不再收取暂停部分容量百分之五十的基本电费;
(七)选择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用户暂停后,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按照暂停后总容量申报。申请暂停周期应以抄表结算周期或日历月为基本单位,起止时间应与抄表结算起止时间或整日历月一致。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在下一个抄表结算周期或日历月生效;
(八)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用户,不论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恢复其原电价计费方式,并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九)用户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主体的其他用电地址的电费交费情况正常,如有欠费则应给予提示。


不收费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二十四条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例1至4项的有关规定。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明 1份 0份
2 主体证明 0份 1份
3 委托书授权 1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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