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办电材料齐全、材料格式符合要求,办电资料如下:
1.主体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军队或武警出具的办理用电业务的证明(复印件)。
2.产权证明:包括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法律文书、产权合法证明(复印件);农村地区可提供村委会及以上出具的产权证明(原件)。
《国网营销部关于印发变更用电及低压居民新装(增容)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营销营业〔2017〕40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受理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只适用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
(二)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为按季度变更。用户可提前 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周期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三)用户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主体的其他用电地址的电费交费情况正常,如有欠费则应给予提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理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二)用户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主体的其他用电地址的电费交费情况正常,如有欠费给予提示;
(三)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値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
不收费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3、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6、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
7、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8、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
9、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1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
12、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产权证明 | 1份 | 1份 | ||||||
2 | 主体证明 | 1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