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具有本省户籍;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女方年满49周岁;
四、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说明 | 1份 | 0份 | ||||||
2 | 夫妇曾生育子女情况说明 | 1份 | 0份 | ||||||
3 | 居民户口簿 | 1份 | 0份 | ||||||
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 1份 | 0份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1份 | 0份 | ||||||
6 |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 1份 | 0份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