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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实施机关: 淮阳区农业农村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7.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8.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不收费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1份 1份
2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份 1份
3 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1份 1份
4 营业执照 1份 1份
5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份 1份
6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1份 1份
7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1份 1份
8 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1份 1份
9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材料 1份 1份
10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1份 1份
11 房屋租赁合同 1份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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