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法人代表委托书 | 0份 | 0份 | ||||||
2 | 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 0份 | 0份 | ||||||
3 |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 0份 | 0份 | ||||||
4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 0份 | 0份 | ||||||
5 | 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 0份 | 0份 | ||||||
6 |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 0份 | 0份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0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