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不收费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 | 1份 | 1份 | ||||||
2 |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表 | 1份 | 1份 | ||||||
3 |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材料 | 1份 | 1份 | ||||||
4 |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 1份 | 1份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1份 | ||||||
6 |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 1份 | 1份 | ||||||
7 |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1份 | 1份 | ||||||
8 | 营业执照 | 1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