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1份 | 1份 | ||||||
2 | 营业执照 | 1份 | 1份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1份 | ||||||
4 | 蚕品种审定证件 | 1份 | 1份 | ||||||
5 | 技术、质检员证明 | 1份 | 1份 | ||||||
6 | 蚕种经营资格证审批表 | 1份 | 1份 | ||||||
7 | 蚕种质量保证措施 | 1份 | 1份 | ||||||
8 | 房屋、仪器设备资产证明材料、照片 | 1份 | 1份 | ||||||
9 | 蚕种生产资格证审批表 | 1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