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
2.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
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担。
4.实行吸收合并的,公司合并完成后,由吸收方按照退出程序,负责被吸收方的退出登记及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5.实行新设合并的,公司合并完成后,由新公司负责按照退出程序,负责合并各方的退出登记及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不收费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2.《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豫金发〔2019〕200号)。
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拟合并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 | 0份 | 0份 | ||||||
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份 | 0份 | ||||||
3 | 参与合并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1份 | 0份 | ||||||
4 | 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 | 0份 | 0份 | ||||||
5 |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合同或协议 | 0份 | 0份 | ||||||
6 | 拟合并的融资担保公司决议 | 0份 | 0份 | ||||||
7 | 拟合并的各融资担保公司共同签署的合并请示 | 0份 | 0份 | ||||||
8 | 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章程 | 0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