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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机构分立(初审)
实施机关: 淮阳区人民政府(金融)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1.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
2.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
3.公司分立后,由分立各方按照公司决议规定的份额分割公司财产,并按照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承担债务。公司若没有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就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5.实行新设分立(解散分立)的,解散原公司,原公司的财产重新分配组合后,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同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
6.实行派生分立(存续分立)的,原公司继续存在,并继承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其他分立出的新公司若有意愿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须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


不收费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2.《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豫金发〔2019〕200号)。
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合同或协议 0份 0份
2 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决议 0份 0份
3 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章程 0份 0份
4 拟分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立请示 0份 0份
5 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 0份 0份
6 拟分立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 0份 0份
7 分立前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1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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