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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实施机关: 淮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计划移交并已接收的1-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


不收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三)安置待遇。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或者虽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分散供养。国家供养的伤病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抚恤、医疗、护理和住房等待遇。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的,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接收治疗,按有关规定进行保障。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居民户口簿 1份 1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份 1份
3 银行卡 1份 1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份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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