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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实施机关: 淮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以及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三、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收费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三、《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12号):二、备案机关及权限。具有项目备案权的机关暂定为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及其他备案机关,南阳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南阳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周口市港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开封、洛阳片区管理委员会。其他经济功能区,根据需要另行申请备案主体资格。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上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其他备案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项目备案,不具备备案管理条件的备案机关,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可由该备案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他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多点布局、跨区域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备案机关不得拒绝。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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