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的施工作业方案 | 1份 | 0份 | ||||||
2 |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申请表 | 1份 | 0份 | ||||||
3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1份 | 0份 | ||||||
4 | 营业执照 | 1份 | 0份 | ||||||
5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 1份 | 0份 | ||||||
6 | 制定的安全防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 | 1份 | 0份 | ||||||
7 | 申请企业与油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