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 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3. 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 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5. 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1份 | 0份 | ||||||
2 |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 | 1份 | 0份 | ||||||
3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 1份 | 0份 | ||||||
4 |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 1份 | 0份 | ||||||
5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 1份 | 0份 | ||||||
6 |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 1份 | 0份 | ||||||
7 |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1份 | 0份 | ||||||
8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1份 | 0份 | ||||||
9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