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申请各方关于xxx矿业权抵押的告知文书;
二、采矿许可证;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及缴费凭证;
四、同意抵押证明(若矿业权人在抵押期内需要与其他金融部门再次抵押时,必须由原抵押的金融部门出具同意再次证明抵押)。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业权抵押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92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同意抵押证明(矿业权抵押服务备案) | 1份 | 0份 | ||||||
2 |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及缴费凭证 | 1份 | 1份 | ||||||
3 | 抵押双方关于××(矿山名称)矿业权抵押的告知函 | 1份 | 0份 | ||||||
4 | 采矿许可证 | 1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