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二)债权消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5 预告登记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15.4.1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1份 | 0份 | ||||||
2 | 有效身份证件 | 1份 | 0份 | ||||||
3 | 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1份 | 0份 | ||||||
4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