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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草原
实施机关: 淮阳区自然资源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1、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1份 0份
2 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凭证 0份 1份
3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1份 0份
4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1份 0份
5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0份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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