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1份 | 0份 | ||||||
2 | 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凭证 | 0份 | 1份 | ||||||
3 |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 1份 | 0份 | ||||||
4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1份 | 0份 | ||||||
5 |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0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