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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实施机关: 区自然资源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2、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0份 1份
2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1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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