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受理条件
一、具备采集的技术条件与可采资源相应资格的;
二、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学等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包括采集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经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采集作业办法 | 1份 | 0份 | ||||||
2 |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0份 | 1份 | ||||||
3 | 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 | 1份 | 0份 | ||||||
4 | 采集方案 | 1份 | 0份 | ||||||
5 |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1份 | 0份 | ||||||
6 | 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 | 1份 | 0份 | ||||||
7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釆集证申请表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