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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实施机关: 淮阳区自然资源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一、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表;三、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实施的证明复印件;四、 草原灭火设备配备情况及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不收费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0份 1份
2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表 1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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