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表;三、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实施的证明复印件;四、 草原灭火设备配备情况及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不收费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0份 | 1份 | ||||||
2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表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