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复印件一份,见原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划拨用地目录》。”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不收费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
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三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操作 |
1 | 委托书(原件一份)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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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核对原件)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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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代理人(核对原件)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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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向县政府申请,并经同意)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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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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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教育办学需另提供教育部门的立项批复和非营利性证明)(发改委办理)(原件1份)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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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住建局办理)(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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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住建局办理)(原件1份)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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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土地勘测定界图(国土局土地勘测队办理)(原件1份)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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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局土地勘测队办理)(原件1份)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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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征地补偿到位的证明材料和交清土地价款的证明(权属所在地政府办理)(原件1份)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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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操作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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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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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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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地形图(比例为1:500或1:1000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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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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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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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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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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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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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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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地形图(比例为1:500或1:1000)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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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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