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符合《淮阳县城市人防工程规划》
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用地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申请材料齐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00号)—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不收费
不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49元每平方、墙改费8元每平方、散装水泥1.5元每平方,淮政办【2010】7号文、淮政办【2009】20号文。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手续:(一)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操作 |
1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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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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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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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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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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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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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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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操作 |
1 | 《人防工程建设申报表》一式二份(办事窗口索取) | 2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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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关于修建×××项目人防工程的报告一式二份 | 0 份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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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 0 份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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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人(或建设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企业法人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 0 份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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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一式二份 | 0 份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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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改委项目建设批文或备案证明一份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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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建民用建筑登记表一份(办事窗口索取)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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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防工程建设申报资料真实保证书一份(办事窗口索取) | 2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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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规划设计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总规划图、各单体建筑基础设计图、各单体建筑设计图等)一套 | 2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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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设计单位出具的基础埋深证明一份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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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操作 |
1 |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请表 | 4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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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立项文件(注:验证原件,留复印件1份)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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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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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及城乡规划证明材料 (产业集聚区内项目不需提)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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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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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操作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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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图审查结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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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0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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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申请表原件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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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单位企业及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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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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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防设计文件(全套图纸、消防设计说明)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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