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操作 |
1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 | 1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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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一份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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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 0 份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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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 0 份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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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 0 份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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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复印件一份 | 0 份 | 3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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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 0 份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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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一份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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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 0 份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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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原件一份 | 1 份 | 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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