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指导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宣传贯彻住房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指导全县勘察设计咨询活动,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实施全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
(六)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拟订城市建设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县城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按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以及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出具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工程管线等项目的规划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
(十四)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对全县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测绘的管理,负责组织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勘察、放线、验线测量等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以及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网络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材料的起草、文件档案管理和督查督办、机关节能减排、来信来访、计划生育、机关事务以及公务接待等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承担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负责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指导局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资格)申请材料审核;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发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发证;核准建设工程招标审查登记(建设工程不招标审查登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施工、监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进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进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勘察设计企业进淮承接业务登记审核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负责系统内行政审批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住房保障办公室
贯彻有关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执行上级制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标准、性质认定;负责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上报,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意见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并按职责落实;承担县城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中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业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房地产交易、产权产籍、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贯彻有关物业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按职责落实;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承担县城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业主委员会备案;负责全县物业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对物业服务、房屋中介行业监督管理;协调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访投诉;指导全县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管理工作。
(四)建筑管理股
贯彻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度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参与等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参与调查处理违反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行为。贯彻落实有关勘察设计和标准定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和应用;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质量管理;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工作;负责推广行业科技成果;指导企业技术进步。贯彻落实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和墙体材料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全县建材行业和建筑材料市场的管理;负责各类建材产品和地方材料的质量检查;负责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五)城乡规划股
拟定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全县城乡规划、产业集聚区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其他规划的审查上报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全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进行监管;审查上报或核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监督管理。
(六)城市村镇建设股
贯彻落实有关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参与全县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停车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等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全县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文物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管理;承担县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行业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有关村镇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七)人事股
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